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7 - 2020/6/18 2020/6/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10,5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2,735,0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7 - 2020/6/18 2020/6/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等四方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且每一方股东仅限申报 一个股票账户。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相关规定,按 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63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 定,按 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63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 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 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2-86341590 传真:022-86341588 特此公告。